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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

殺人賴精神病脫罪?好險,沒這麼簡單⋯





作者:李宣澤


本文感謝

立詳法律事務所張宸浩律師法律諮詢

精神科唐嘉宏醫師校稿。


從八里雙人命案、嘉義醃頭案、鄭捷事件到今天發生在內湖的不幸事件,判死廢死的爭議不斷,但更令人擔憂的,是犯案者想要利用刑法的漏洞,藉由「精神鑑定」脫罪。但,真的有多少漏網之魚,能夠藉著這個管道逍遙法外?現實告訴我們,好險,沒這麼簡單。




所謂「精神鑑定」,是指為了判斷犯案者在「犯案的當下」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以致於他無法判斷是非善惡而犯罪。通常由精神科醫師經過會談、筆錄、智力測驗等方式,並與心理師合作進行心理衡鑑來診斷。而易引起爭議的法條,在於新修正後的刑法第 19 條:
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
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

「所以,如果鑑定通過,我就可以殺了人而不被判死刑,甚至不被判刑囉?」這是社會大眾最擔心的法律漏洞,因為萬一每個殺人犯都咬定自己有精神疾病,在鑑定當下又裝瘋賣傻並成功矇混過關,那我們的生命財產誰來保障?法律又怎麼還給人民一個公道?

幸好,即使犯案者知道這條法律而提出精神鑑定的要求,台灣的司法也不是傻子。在「不罰」或「減輕其刑」的結局落定之前,犯人至少要通過三關嚴密的控管。

這三關,就是我們的醫師、法官、檢察官。






醫師:光是診斷並不夠,還得證明有發病


嫌犯要通過精神鑑定,醫師的診斷至少有兩個層次:

  1. 嫌犯確實罹患精神疾病
  2. 嫌犯犯案「當下」,精神疾病確實「發作」

回頭看刑法第 19 條的開頭,在在強調「行為時」因精神障礙⋯⋯「行為時」因前項之原因⋯⋯,就是要避免犯案者拿「一日精神病、終身精神病」作為藉口規避刑責。換言之,今天就算犯案者就醫紀錄確實記載明確診斷精神疾病,只要沒辦法證明犯案當時疾病發作,他仍然會被當作具有判斷力的一般人,不符合從輕量刑的條件

以今天這個案子來看,就更讓人鬆了一口氣 —— 犯案者雖然曾在民國103年到精神科就醫1次,但僅僅是「情緒不穩定而留院觀察,第2天即出院」。院方也表示,就醫資料不足,無法證明有精神疾病。也就是說,單單「確實罹患精神疾病」這條就已經模稜良可,精神科醫師要鑑定他犯案「當下」精神疾病確實「發作」?更是強人所難。

所以在這第一關,犯案者就很有可能被駁回。但萬一真的醫師鑑定通過,犯案者是否就高枕無憂呢?未必,因為還得面對第二關 —— 法官的自由心證。




法官:自由心證,未必醫師怎麼說就怎判


醫師的工作是提供專業意見,但法官會不會採納?因人而異。根據最高法院在民國 92 年第五次刑事庭會議中所作出的決議:
刑事訴訟法採職權調查主義, 鑑定報告只為形成法院心證之資料,對於法院之審判力並無拘束⋯⋯法院仍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,以期發現事實之真相,不得僅以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之唯一依據
雖說大多數法官會尊重專業醫師的判斷,但若法官對精神醫學或心理學有自己的見解,或甚至在過去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所經驗,依舊有可能決定不採信醫師的鑑定結果,將犯案者以正常人定罪。

那萬一在地方法院的第一審,法官採信了醫師的精神鑑定並且輕判,事情是否就無可挽回了呢?放心,以這次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,一定有一個人會對犯案者求處死刑,並且不計一切代價也要發起再上訴。這個人,就是防範漏網之魚的最終守門員 —— 檢察官。




檢察官:捍衛正義,上訴到底。


殺人罪作為「非告訴乃論罪」,政府會有專門負責的檢察官為民眾向罪犯提起訴訟、求處重刑。以今次眾目睽睽下犯案、罪證確鑿的案件而言,死刑一定是不二目標。因此,就算第一審地方法院從輕量刑,檢察官也會提請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發起二審、三審,甚至更一審、更二審⋯⋯最終目標,自然是要犯案者像多年前白曉燕案三嫌一樣,因罪伏法。

所以,對於大多數人可能最難接受的狀況,就是犯案者因為曠日廢時的纏訟而「多活好幾年」。從一審輕判、二審重判、三審又減輕量刑、更一審又重判死刑......甚至可能社會大眾都忘了這個案件之後,犯案者還在牢裡啃著饅頭,安然無恙。

但,既然我們活在逐步邁向法治的台灣社會,就要學著相信司法會發揮應盡的功能,給全民一個合理的交代。我個人當然也很期待這樣殘忍的XX(消音)能夠明天就被槍斃,但法律該有的程序,還是要耐著性子尊重。

犯案者可能狡猾,但檢察官也絕不吃素。這個守門員,我對他有信心。




但,就算犯案者上了電椅,事情就結束了嗎?


把惡魔送回地獄是很爽快,但悲憤之後,我們是否能能做什麼,避免這樣的悲劇再度發生?

近來看了一些日本的獵奇漫畫,總有一種感覺 —— 「日本這個社會是不是生病了?為什麼殺人、屍體在漫畫作品中越來越常見,而且死法越來越驚悚,人數也越來越多?」,才正納悶著別人家的怪誕,沒想到就在自己眼皮底下,台灣這類案件也一個一個冒出來,讓人不禁顫慄。

這是一個單純的個案,抑或社會變遷下結構性問題所導致?如果是後者,在我們把犯案者送上電椅或槍斃之後,會不會有下一個,甚至下一批殘忍,平時卻根本看不出來的兇手?我不是心理學的專家,也沒有社會學專業訓練。但我也真的想知道,除了寫寫文章,分析「兇手沒這麼容易脫罪」之外,我還能做些什麼?

有一位熱血的網友,在我的臉書上留言:
我們可以推廣建立社區排班的守望、維安團體,家長可以多個家庭組一個合作團體,排班接送小孩,或是輪流帶自己團體內的各家小孩出去玩,一來安全,二來家長負擔減輕。另外,我希望臺灣能以社區為單位,開班教導民眾基礎防身知識,至少要教「空間安全規劃」、「基本衝突對應心理建設」、「辣椒噴罐使用法」、「類似krav maga的速成、實用取向武術」。
確實,我們沒有讓孩童 100% 安全的方法,因為就連先進國家也會發生兇殺案和恐怖攻擊,但誠如該網友所述:
臺灣「該做但還沒做的事」很多
我們可以譴責無良媒體、辯論死刑存廢、痛罵圍毆兇手,但,我們可以做的事情還有很多。就像這位堅強的媽媽說的:
我真的很希望政府、各級單位,能夠做些事情,讓媽媽安心帶小孩,或是讓媽媽安心工作⋯⋯另外我認為,這樣的隨機殺人事件,兇嫌基本上在當時是沒有理智的,這不是靠立什麼法,怎麼做處置,就能夠解決這個問題,我還是希望能從根本,從家庭、從教育,讓這樣子的人消失在社會上面,讓我們的子子孫孫都不要再出現這樣子的人
我無法想像這位母親理性的背後,是多少夜以淚洗面的開始,想到,就令人鼻酸。

最後,引述呂秋遠醫師的評論「十不十要」的最後一句

回家時,請擁抱你身邊的人



死者安息,生者堅強